其次,行政参与权具有公权力性质的权利,这种公权力性质的权利具有充权(empower)作用。
根据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一律都是具有选民资格,即享有村民选举权,但问题什么是村民法律并不确定,因而选举资格争议就表现在村民身份认定而产生的纠纷。参见章永乐、杨旭:《村民自治与个体权利救济》,载沈岿主编:《谁还在行使权力:准政府组织个案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四)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委会选举中的纠纷调解功能。公法学通说的观点是,地方自治权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并且由宪法直接保障的权利谱系。既然我国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都明确村庄自治的法律地位而具有了法律保障的意义,这就意味着村庄自治团体自治权遭到侵害必然就会有法律救济。按照这种法理的推导,村庄自治团体毫无疑问的具有了行政法上的独立主体地位。统治意味着国家政府权威在地方领域内的延伸,将地方成员均纳入到国家权力组织网络中,并且该网络掌握着成员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资源(包括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可见统治的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权力的作用,其基础在于国家一社会的混沌状态。
这两种情形的区别在于前者为侵害具体的个人,后者侵害的是自治团体整体,但无论是第一种情形还是第二种情形中的侵害行为,其实都可归为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与村庄自治团体的自治权的对抗纠纷。村委会选举是村民行使(或者说让渡)自我原始自治主权的一种行为,村民选举权则是其法律保障之体现,因此,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村民选举权:它是由作为村庄成员的村民选举村委会及其成员组建地方自治团体机构行使行政自治权的一种法定权利。[75]四、中国行政合同建制之展望(代结语)即便再不敏感的学者,似乎都能留意到行政法正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一场结构性的变革。
二是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行政主体之间的协议基本上不涉及或不直接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参见应松年、杨伟东编:《中国行政法学20年研究报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页477)。从所处领域看,行政合同发生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而非民商事领域。④目的要件,即具有创设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效果意思。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10]王利明:合同的概念与合同法的规范对象,《法学前沿》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⑦有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但虑及行政程序法典的出台尚无时间表,加之立法机关对行政合同某些问题或仍存疑,作为次选方案,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合同条例》,先行先试,以观后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条第(二)项的规定,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从一个有机体中剥离出行政性要素或契约性要素,难以想象。[43]有一种源于法国的观点(在我国也有人主张)认为,一个公法人不能同时表达两种意思,将同属于一个公法人的机关间合意视为行政契约无异于承认有所谓自己与自己缔结的单人契约(B. Del-Gros, Lunite de lq personnalite juridique de 1 Etat,Paris,L.G.D.J.,1976,p83 et s.,cite par L. Richer, op,cit. ,p.ll.)。
即通过行政合同动员私人以其力量和资源协同行政主体达成行政目的。尤其是我国尚处于依法治国的初级阶段,无关之行政权力擅自进入行政合同的情况并不罕见,通过行政合同损害人民权利的情况并不罕见,以不正当连结破坏对价给付之相当性原则的情况并不罕见,需要通过公法规则来监督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平衡公私利益,而私法规则因欠缺相应的机制而力有不逮。行政合同主体法律地位是行政合同当事人在法律所规范的行政合同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它用来表示权利和义务的相应程度。而且,治安承包合同之类的行政合同的出现,表明行政合同正向传统认为不宜使用行政合同的领域(如干预行政领域)渗透。
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其行政性权利包括:①行政参与权。其二,私法模式更有利于保障人民个体之权益。
基于这个本质,行政合同所具有的功能可以概括为十个方面:①设权功能。行政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意味着行政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用以羁束和规范当事人的行为。
行政合同损及第三人权利的,得到第三人书面同意。⑦契约之履行构成犯罪的。二是如果认定属于行政合同,官告民的纠纷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解决不了。[67]《德国行政程序法》第61条规定:契约当事人得于第54条第2句所称之公法契约中订明,自愿接受立即强制执行。第五,通过公法模式调整行政合同关系是大陆法系国家较为通行的做法。二是行政法主体以各方一致的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消灭行政法律关系。
②实现力,即强制义务人履行合同以实现行政合同目标与内容的效力,该效力是当事人经合意将行政合同交付执行而获得的,[67]但依法律规定或所涉事项之性质(如行政合同之履行直接关系到公众不可或缺之公共物品的供给时)得由行政机关直接行使强制执行权的不在此限。通过行政诉讼处理行政合同纠纷的方式是在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解决与之有着内在关系的行政合同纠纷。
②行政机关逾越事务管辖权或专属管辖权而缔结契约的。行政合同行为的生效容易与行政合同行为的有效混淆在一起,区分二者的要点是:生效是程序上的概念,有效是对实体的判断。
④违法行使公权力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一般认为行政决定的优势是效率,行政合同的优势是民主。
即通过约定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合同的法律效力规制和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不具备成立要件的行政合同行为被称为行政合同行为不存在或假行政合同行为、非行政合同行为。对于我国行政合同立法来说,社会需求明显而巨大,实务和理论准备工作亦颇有基础,时机已经成熟,宜尽速开展。与私法模式相比,公法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更能胜任监督权力、[31]保障权利、平衡公私利益的任务。
[75]关于内部行政合同的救济问题,可参见关保英:论内部行政合同,《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6期。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事实上采用了广义上的行政行为概念,[38]将双方行为也纳人其范畴,进而将行政合同纠纷案件纳人行政审判管辖范畴。
[39]Cf.P.P.Draig,Administrative Law,Sweet&Maxwell, 1994,pp.567-568.[40]Mayer,Zur Lehre vom oeffentlich-rechtlichen Vertrage, AOEV3,S. 42(1888),zitiert nach Cathrzn Correll,Problemreiche und Moglichkeiten des offentilich-rechtlichen Vertrags, DOEV 1998,S363(366).[41]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缔结的行政合同,属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缔结的行政合同,而不是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缔结的行政合同。[37]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
[19]参见于安:《降低政府规制—经济全球化时代的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138。[4]《说文解字》:契,大约也。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合同的主体制度由主体类型、主体资格和主体法律地位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行政合同的订立需其他行政主体的批准、同意或会同办理的,已经取得批准或同意。[22]余凌云:对行政契约的三点感悟,载余凌云主编,见前注[8],页5。
王克稳:《政府合同研究》,苏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25。④有权获得必要的指导与协助。
二、中国行政合同建制模式之选择公私法二分是中国法律体系事实上所使用的一项法律技术。民事合同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有效。
余凌云主编,见前注[8],页2。在私法模式中,基于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既决力,[33]私法规则对行政合同的调整仅限于审查其无效性,此外则应予以尊重,从而使行政主体立于受特别保护的状态,过度加剧权利配置的倾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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